你不能不知道的權益休息日加班換補休


勞動部於一休修法後,106年5月3日發布解釋函令針對休息日工時及加班換補休。勞工在休息日加班換補休,勞雇雙方可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素前提下,勞資可協商換休標準,若是雇主片面要求勞工休息日只能換補休,亦是違反勞基法規定。

此外勞動部表示,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及加班費,工時不足 4 小時,也要以 4 小時計;超過 4 小時、未滿 8 小時則要以 8 小時計。加班費方面,前 2 小時每小時要加給 1.34 倍時薪,第 3 小時起加給 1.67 倍時薪,但如果原本勞工同意休息日加班 8 小時,後來因病假或事假因素請假 3 小時,則可依勞工實際工時 (5 小時) 計入每月 46 小時的加班上限。

根據5月3日函釋精神,休息日加班必須以發加班費為原則,在勞工同意下可換補休,換休標準是一比一、一比二,由勞資約定,若勞工認為換休比例不合理,可拒絕換休,依法雇主就要給加班費。解釋函這個方式是好的,它給了雇主彈性,也給了勞工自主性但勞工要注意自己的權益,如果一直都休不到假,換到最後就會有無疾而終的情事發生,所以,若勞工接受休息日換補休,這補休必須設定在一定期限內休完,如果沒有休完,雇主應該要折算代金給勞工,而不是像過去那樣無疾而終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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